1、《建规》5.3.2的建筑内中庭,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采用防火玻璃墙时,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1.0h的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。当采用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时,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;
2、《建规》5.3.6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,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,当采用防 火玻璃墙(包括门、窗)时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0h的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 璃构件。当采用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时,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;
3、《建规》5.5.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,安全间(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为 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,每户应设置一间安全功能加强的房间,用于火灾临时避 难,通常简称为住宅安全间)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.00h,可采用防火窗或镶玻 璃构件:
4、《建规》6.2.5在建筑外墙上、下层开口之间,当设置实体墙和防火挑檐确有困难 时,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墙、固定式防火窗、隔热型或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,高层建筑的 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.00h,多层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.50h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