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防火玻璃隔墙的应用,应符合《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》(XF97-1995)要求,并应取得相关国家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 (型式试验),产品材质结构等应与检验报告一致,规格尺寸不应超 过检验报告样品规格尺寸(产品标准另有说明者除外);
2、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满足所替代墙体的防火性能要求,每块防火 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.5m(《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》(T/CECS 682-2020)第4.3.1款);
3、除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一2014(2018年 版) 第 5.3.2条、第 5.3.6条规定的部位外,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 隔系统(《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》(T/CECS 682-2020)第 4.4.1款);
4、当防火墙需要采用防火玻璃替代时,可采用隔热型镶玻璃构件, 镶玻璃构件应设置于局部洞口或梁柱框架洞口,耐火极限应满足墙体 耐火极限要求。